Marston 在《Emotions of Normal People》中提出的 DISC 行為理論,將人類行為模式分為四種類型:支配型(D)、影響型(I)、穩定型(S)、謹慎型(C)。這些類型代表了不同的決策方式、行為習慣與價值觀,因此,在競爭環境中,各類型之間既可能形成互補合作,也可能產生無法調和的衝突。
一、競爭者之間的差異與「融為一體」的可能性
雖然不同類型的人具有獨特的行為方式,但在某些情境下,他們可以互相補足,形成有效的合作模式。例如:
1. 領導與執行的互補:
• 支配型(D) 具備強烈目標導向,適合擔任決策者與開拓者。
• 謹慎型(C) 則擅長細節與數據分析,能補足 D 型過於果斷可能帶來的風險。
• 當 D 與 C 型合作時,D 型的決斷力加上 C 型的嚴謹規劃,可以提高決策的成功率。
2. 推動與維繫的互補:
• 影響型(I) 善於溝通與激勵,能夠營造積極氛圍。
• 穩定型(S) 注重團隊合作與長期關係維護,能確保組織穩定發展。
• I 型與 S 型的組合適合團隊合作:I 型負責激發創新,S 型負責維持運作,確保計畫能長期實施。
這些合作模式顯示,即使競爭對手在行為上存在差異,他們仍可能在互補的基礎上形成「融為一體」的可能,讓彼此的優勢發揮最大效能。
二、競爭者之間「不相容」的衝突
然而,並非所有類型都能完美互補,很多情境下,個性與價值觀的差異可能導致激烈的對立。例如:
1. 目標 vs. 過程的衝突
• 支配型(D) 以目標為導向,傾向快速決策,甚至不惜犧牲過程的和諧。
• 穩定型(S) 則重視和諧與穩定,不願過於激進行動。
• D 型可能覺得 S 型拖慢效率,而 S 型則認為 D 型過於強勢,忽視人際關係。
2. 情感 vs. 邏輯的衝突
• 影響型(I) 講求人際關係與靈活變通,可能不夠注重細節。
• 謹慎型(C) 則過於理性,要求數據支撐,較難接受 I 型的隨機應變方式。
• I 型可能認為 C 型過於嚴肅、缺乏創造力,而 C 型則會認為 I 型不夠務實、缺乏紀律。
這些衝突顯示,不同性格的人在價值觀與行為方式上的對立,可能讓競爭變得更為激烈,甚至難以調和。
三、競爭者之間的動態平衡
儘管不同競爭對手之間可能存在合作與衝突,但最終的關鍵在於找到平衡點:
• 在某些情境下,不同類型的人可以互相合作、彌補不足,使整體效能提升。
• 但在其他情境下,由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的根本差異,衝突將不可避免,甚至難以消弭。
因此,競爭對手之間既可能有「融為一體」的機會,也存在許多「不相容」的矛盾。最理想的方式,是理解彼此的行為模式,找到適合的合作方式,同時接受某些差異無法消除的現實。